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雍*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沙调确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雍*与被执行人孙*于2015年11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孙*自2015年12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雍*偿还借款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因双方自愿在案外履行,申请执行人雍*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雍*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雍*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对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调确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执行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申请执行人雍*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