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各诉被告马**、田*、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周**诉康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中宁县**南街商会一案执行裁定书
康**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靳**、康**、王**、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马**与靳**、康**、王**、杨**、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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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