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中宁县**南街商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宁*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南街商会与被执行人杜**、李**、杜**、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执行标的118387.5元(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37067元、案件受理费1320.5元),被执行人未予履行。2015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自2015年5月份起,每月10日前履行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本院(2014)中宁*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