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与黎*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宁*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建仓与被执行人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本案执行标的20190元(包括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90元),被执行人仅履行10000元,剩余款项1019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中宁*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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