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宁县南街商会诉被告窦**、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9月6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宁县南街商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6元,减半收取4268元,由原告中宁县南街商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黄**与郑**(曾**一案执行裁定书
黄**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白**与黎*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举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马**与中**鲁中学、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周**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柳**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