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街商会与窦**、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宁县南街商会诉被告窦**、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9月6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宁县南街商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6元,减半收取4268元,由原告中宁县南街商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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