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柳*根诉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31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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