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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耿**、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耿**、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4月5日,被告耿**与其丈夫徐某某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被告张**为该款提供担保。2013年3月,徐某某因病去世。2013年年底,被告耿**用房屋抵顶借款300000元,下剩借款100000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未果。现要求:1、被告耿**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共计140000元,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耿**、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5日,徐某某及被告耿**给原告出具了内容为u0026ldquo;今借到张**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整u0026rdquo;的借条一张,被告张**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2012年4月6日,原告通过中**银行、中**银行向徐某某提供的账户上打款400000元。2013年3月,徐某某去世。后被告耿**以房抵债向原告返还借款300000元,尚欠100000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某某及被告耿**向原告借款,被告张**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张**就该借款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张**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无证据证实双方对该借款约定利息,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耿**支付借款利息4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被告耿**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张**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耿**、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张**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张**负担450元,被告耿**、张**连带承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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