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中宁**商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宁*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宁**商会与被执行人杜**、李**、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执行标的118209元(包括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6830元、案件受理费1379元),2015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履行15000元,自2015年6月份开始,每月履行2000元,直至履行完毕。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按约履行15000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中宁*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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