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中宁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执行标为101100元(包括欠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刘**履行1770元后,2014年12月1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于2014年12月15日前履行10000元、2015年2月15日前履行10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履行30000元、2015年12月15日前履行30000元,余额于2016年3月15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刘**已将上述约定款项46770元履行到位(含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前履行的1770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中宁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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