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周**、崔**、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峰诉被告周**、崔**、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4日,被告周**的丈夫田某某向原告借现金40000元用于购买材料。田某某在原告家收取现金后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崔**、张*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田某某借款时承诺于同年九月份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田某某一直没有还款。2015年5月20日,田某某死亡,原告向被告周**催要借款,周**拒绝返还。现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返还借款40000元,被告崔**、张*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田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其不清楚,田某某去世后,原告到家里要钱时才知道。其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该笔债务,只能等把房子卖了后偿还。

被告崔**辩称,2014年7月份,田某某向原告借款需要担保,因其与双方关系都比较好,就给担保了。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没有能力偿还。

被告张*辩称,田某某向原告借款其提供担保属实。其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被告周**的丈夫田某某向原告借现金40000元用于购买材料。原告将40000元现金交付给田某某后,田某某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崔**、张*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2015年5月20日,田某某死亡。原告向被告周**催要借款,周**拒绝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的丈夫田某某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田某某死亡后,被告周**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当积极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崔**、张**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返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返还原告田**借款40000元,被告崔**、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周**、崔**、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