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郭**、刘**、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8月11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张**与耿**、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梁**、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自伏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黄全国、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马**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窦**与李*、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