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宁**有限公司与刘**、郭**、刘**、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郭**、刘**、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8月11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