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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黄全国、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黄全国、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49766元,执行费2146元,共计1519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7000元(被执行人王*履行了17000元),未受偿134912元(含执行费214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全国长期去向不明,经向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及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王*名下无工商注册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存款信息;在中卫市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王*名下登记有车号为宁ED0109明锐牌小轿车一辆,但该车已被其抵给他人,尚未过户。经查被执行人黄全国名下有位于中卫市**街建筑公司4#1-101住房一套,但该房屋目前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黄全国名下登记有车号为宁E06008长春牌货车一辆,但该车已被其抵给他人,尚未过户;被执行人黄全国名下有存款5525.88元,已被本院冻结。申请执行人周*亦未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周*同意被执行人王*缓期半年时间找工作挣钱,以偿还债务。被执行人黄全国、王*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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