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雍**与马**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宁*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雍**与被执行人蒋**、马***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执行标的19546.4元(包括借款19346.4元、案件受理费200元),仅执行到位9300元,余额款项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院(2008)宁*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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