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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3年10月30日,被告以其弟弟装修店面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口头约定月利率3%,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款。为此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借条2份(原件),证明被告孙*共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的证据为借条原件,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与被告孙*原系同事关系,2012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让其妹妹向宁夏**分行的工资卡(户名为马**,卡号为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转账45000元,原告取出了46000元,加上手中的4000元现金,向孙*交付了50000元现金。2012年4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从宁夏**分行的工资卡(户名为马**,卡号为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取款30000元,向孙*交付了20000元。双方约定了月利率3%,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10月份。2013年10月3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答应还款10000元并重新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u0026ldquo;今借到马**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借款人:孙*2013年10月30日利未付u0026rdquo;,借条出具之后,被告又说10000元过几天才能还,于是原告又让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u0026ldquo;今借到马**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借款人:孙*2013年10月30日利未付u0026rdquo;,借条出具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借款利息,也未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孙*向原告马**出具的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返还借款7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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