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龙诉被告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龙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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