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