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黄**、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胡**返还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借款484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5元。被执行人黄**、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杨**系海原县**村八营小学职工,有固定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杨**的工资收入49651元(其中本案赔偿款48420元、受理费605元、执行费626元)。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