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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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