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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