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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田*返还申请执行人周**借款本息共计35000元,由被执行人田*于2015年7月30日前返还10000元,下余25000元从2015年8月份起每月月底前返还5000元,直至还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田*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周**借款35000元,现由被执行人田*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受理费400元,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田*于2016年10月30日前交纳;担保人田*强对上述债务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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