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段*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返还申请执行人段*借款11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原县海原一中教师,有固定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的工资收入11616.5元(其中本案履行款11500元、受理费44元、执行费72.5元)。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