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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银诉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银诉被告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银诉称,2013年9月15日,被告以经营车辆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u0026amp;amp;ldquo;欠条u0026amp;amp;rdquo;一份,约定于2013年10月6日前返还5000元,于2013年11月6日前返还5000元,剩余5000元于2013年12月6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除其陈述外,提供了u0026amp;amp;ldquo;欠条u0026amp;amp;rdquo;一份,拟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1.5万元,至今未返还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顾**缺席,未答辩,亦未质证。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顾**经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经审查,原告提供的u0026amp;amp;ldquo;欠条u0026amp;amp;rdquo;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主张,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2013年9月15日,被告顾**以经营车辆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杨**借款1.5万元,并出具u0026amp;amp;ldquo;欠条u0026amp;amp;rdquo;一份,约定于2013年10月6日前返还5000元,于2013年11月6日前返还5000元,剩余5000元于2013年12月6日前还清,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本案中,被告顾**向原告杨**借款1.5万元至今未返还,有被告出具的u0026amp;amp;ldquo;欠条u0026amp;amp;rdquo;予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u0026amp;amp;rdquo;被告不按约定期限返还原告借款,已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1.5万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杨**借款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6元,被告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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