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迎春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迎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迎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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