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迎春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迎春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迎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迎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