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原**有限公司与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海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09)海民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丁**返还申请执行人海原**有限公司借款15246元。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丁**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丁*珍系海原县西安镇盐池管委会职工,有固定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的工资收入15375元(其中本案借款15246元、执行费129元)。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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