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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3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2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赵**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35000元,现由被执行人赵**于2015年9月25日前返还20000元、于2015年12月底前返还15000元,担保人张*、晁**对上述债务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25元、执行费425元均已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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