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马**、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马**、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节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返还申请执行人马**借款本金19000元,利息2000元,共计21000元,于2015年3月19日前返还2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返还10000元,剩余9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返还,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3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得安于2015年10月11日以双方私下处理结束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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