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因挪用公款罪被中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在关**监狱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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