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田*返还申请执行人田**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2400元,由被执行人田*负担案件受理费63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田*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田**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2400元,共计12400元由被执行人田*于2015年9月25日前交纳。本案受理费133元、执行费86元,由被执行人田*于2015年9月25日前交纳。担保人马飞以上履行义务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