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米**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米**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返还申请执行人米**借款2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在海原县兴仁镇人民政府有尚未领取的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被执行人张**在海原县兴仁镇人民政府有尚未领取的工程款205050元(本案履行款20万元,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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