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原告罗**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于2015年9月1日以私自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田**与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卢**与何*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卢*和胡**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买喜*诉连占*、连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撒彦英诉杨**、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