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2014年9月2日被告王*、王**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返还,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返还,现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除陈述外,提供了一份借条,拟证明2014年9月2日被告王*、王**共同向原告借款2万元至今未返还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王*、王**缺席未答辩,亦未质证。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王*、王**经本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在开庭时缺席,放弃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二被告借款时出具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被告王*、王**2014年9月2日共同向原告借款2万元至今未返还的事实,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王*与被告王*、王**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2日,二被告需资金共同向原告王*借款2万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该借款至今未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本案中,被告王*、王**共同借原告王*现金2万元至今未返还,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u0026ldquo;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u0026rdquo;二被告将原告王*借款2万元未及时返还,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返还借款2万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借款2万元;

二、被告王*、王**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王*、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