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借款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系海原县劳动就业局职工,有固定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工资收入5075元(本案履行款5000元、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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