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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马应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借款1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拒不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借款15000元,现由被执行人马**于2015年9月18日返还1000元,下余部分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返还500元,至付清为止,担保人马**、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0元,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前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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