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买喜*诉连占*、连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撒彦英诉杨**、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诉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单进有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冯**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曹**与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