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梅诉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梅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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