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金**与被执行人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田**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金**返还借款1.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执行。裁定本案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田**仍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本案受理费87元、执行费125元,合计212元未收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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