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罗**、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21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杨**和马小*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马*与李**一案执行裁定书
曹**与白**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杨**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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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