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邵**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邵**于2015年7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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