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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海兴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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