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马*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春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马**借款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执行,因被执行人马*春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春采取了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春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马**借款6万元,由被执行人马*春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合计2100元,由被执行人马*春于2015年12月30日前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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