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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戴**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戴**应返还杨**5万元,杨**放弃1万元,下余4万元由被执行人戴**于2014年6月30日前返还5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返还1.5万元,同年12月20日前返还2万元,如果第一笔逾期偿还,则按5万元提出强制执行。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执行,被执行人戴**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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