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明确被告,故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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