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撒占花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撒占花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返还申请执行人撒占花借款46680.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3.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撒占花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私下和解处理结束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