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李**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返还申请执行人马*借款50万元,利息13405.9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7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04月09日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申请执行人马*以有被执行人李**财产线索为由申请恢复对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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