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原告罗**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于2015年8月5日以被告居住地址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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