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原告蔡*飞诉被告谢**、幕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飞于2015年8月13日以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段**和郭**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单进有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曹**与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与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中其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伏虎多与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撒占花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李*与杨**、马阿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