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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戴**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欠款2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3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戴海军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张*借款22000元,现由被执行人戴海军于2015年9月起每月13日前返还1000元,还清为止。担保人马森林、戴**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73元、执行费230元由被执行人戴海军于2015年9月13日前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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