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华**限公司与周**、王**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夏华**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周**、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周**、周**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宁夏华**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44734.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9元,被执行人王**、周**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周**、王**、周**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华**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周**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周**存款45774.2元(其中履行款44734.2元,诉讼费469元,执行费57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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