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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杨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杨**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40000元,现由被执行人杨*于2015年8月18日返还5000元(已返还),下余35000元自2015年9月份起每月月底去前返还3000元,付清为止。如逾期,将一次性返还剩余款项并承担迟延履行金;担保人杨有付对以上给付内容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杨**于2015年9月底前一次性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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