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返还申请执行人潘**借款4万元,并承担借款利息9600元,共计49600元;被执行人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与被执行人王**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36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3月1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王*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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