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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1)海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3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长期在外,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有被执行人王**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对本案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除已还5000元外下余25000元由被执行人王**于2015年9月14日前返还5000元,于2016年9月14日前返还6000元,2017年9月14日前返还6000元,2018年9月14日前返还8000元,担保人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638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王**于2016年9月14日前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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